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6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专项仪器购置项目第二批(第08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9日